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安全行車“五定”制度
1、定車,應將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車輛固定下來,不能在完成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任務后,不經必要處理和清洗就運輸其他物質,以防止放射性物品泄漏、污染而造成事故。
2、定人,要求駕駛人員固定,以使其既能熟悉和鉆研所運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防范措施,又能掌握所駕駛的車輛性能。
3、定任務,要求根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任務核定車數,沒有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任務的不予定車。
4、定防護用品清洗點,作業人員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任務后,其防護用品應集中清洗、集中存放,依據放射性物品品類,使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防止事故的發生。
5、定車輛清洗消毒點,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任務完畢應及時清洗、消毒、去污,運輸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單位,應具有清洗、消毒設施,所產生的污水處理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相關規定,尚不具備消毒設施的單位,應到環保局指定的放射性物品處理廠進行車輛的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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