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業務受理制度
1、在受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業務時,受理人員應查驗、收存托運人提交的材料包括:運輸說明書;輻射監測報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指南;安全防護指南等。
2、在受理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業務時,不得與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托運的物品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托運人訂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合同。
3、對于一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啟運前,受理人員應當向托運人查驗國務院安全主管部門關于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的審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門關于準予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審批文件。
4、對于二、三類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啟運前,受理人員應當向托運人查驗公安部門關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審批文件。
5、關于“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應當包括內容有: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容器型號、運輸方式、輻射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
6、關于準予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審批文件是由公安部門出具的,由托運人辦理并交由承運人以備承運人查驗的。
7、受理人員應檢查托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上設置警示標志是否符合國家關于“放射性物品警示標志“的相關要求。
8、受理人員應認真填寫托運單,并認真核對托運單上所填寫貨物的編號、品名、規格、件重、凈重、總重、收發貨地點、時間以及所提供的單證是否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