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道路運輸條例》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用于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作業過程。
第四條 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具體分類和名錄執行。
第五條 從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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