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我們的生活丨民法典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了人們的生活,也給民事立法帶來新課題。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經驗,梳理與疫情相關的民事法律制度,針對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作出相關制度安排。
疫情發生初期,一些未成年人因家人被收治或隔離,只能在家中獨自留守。緊急情況下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由誰來照料,成為需要立法解決的問題。
對此,民法典第34條中規定:“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民法典以人為本、以民為本的特質!比珖舜蟠、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陳晶瑩表示,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創造性,也體現了國家立法能夠反映人民群眾的呼聲意愿,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
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時期,常態的醫療秩序受到巨大沖擊。緊迫之時,有的體育場被改建成方艙醫院,有的賓館成了隔離觀察場所。政府因緊急需要采取的這些征用措施,很好地維護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結合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在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民法典第245條規定:“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有關專家指出,出現類似疫情防控的緊急情況,政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征用,目的是取得使用權,而非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是所有權中的占有、使用權能。因此,在緊急情況消失后,政府應當將財產返還被征用人,并補償被征用人所受到的損失,不能返還原物的,應當補償。這充分體現了對組織、個人財產權的尊重和保障。
在抗疫大戰中,社區是一個重要陣地,而物業又承擔了社區防控中的大量工作。民法典總結了社區防控的經驗,第285條中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蓖瑫r,第286條中明確了業主的配合義務,“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物業在社區防控中發揮的重要作用,大家有目共睹!比珖舜蟠、北京市律師協會會長高子程表示,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在疫情防控等特殊情況下承擔應急處置的責任,并明確業主的配合義務,有助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開展相關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在新冠肺炎疫情暴發初期,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一時供應緊張,物資運輸困難;谝咔榉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國對防疫物資的生產、銷售,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進行國家訂貨就非常有必要。結合疫情防控工作,民法典完善了國家訂貨合同制度。
民法典第494條規定:“國家根據搶險救災、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達國家訂貨任務、指令性任務的,有關民事主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發出要約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發出合理的要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有作出承諾義務的當事人,不得拒絕對方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有關專家指出,民法典對有關搶險救災、疫情防控類的國家訂貨合同專門進行列舉,規定此類合同的簽約主體只要是有關的民事主體均可,同時還增設此類合同的強制要約以及強制承諾制度,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更為清晰明確,為此類合同的簽訂以及法律適用提供了法律準繩。
“民法典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現的問題,作出了針對性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遼寧省律師協會副會長李宗勝表示,這些與時俱進的條款,及時回應了社會關切,充分彰顯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時代性、人民性,為疫情防控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