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運輸駕駛員出車前的操作要求
(1)機動車輛要做到“五不出車”,即:車況不符合要求不出車;駕駛員、押運員手續不齊、身體不適不出車;押運員不上崗不出車;天氣狀況惡劣不出車;駕駛員、押運員對放射性物品安全運輸指南不理解不出車。發現故障應立即排除,嚴禁車輛“帶病”運行。
車輛出車前必須由單位或者部門進行車輛技術安全檢查,經過車管技術員安全檢查符合要求,才能安排車輛承接運輸任務。安全檢查項目有:
①車輛制動系統、轉向系統、燈光系統。
②車輛輪胎及氣壓情況。
③車輛安全消防設備配備及有效性。
④定期維護執行情況。
⑤車載衛星定位系統穩定性及終端設備是否正常有效。
安檢人員對符合要求的車輛開具安檢合格證明,憑證明由調度派車運行。
調度派車前,應當檢查車輛《道路運輸證》經營范圍是否與派車任務一致;運輸任務貨物質量是否在車輛核定的載質量范圍內;符合要求向駕駛員發出派車指令。駕駛在出車前需要做以下工作:
①出車前檢查證照及有關證件是否齊全,檢查車輛外觀和喇叭、燈光是否齊全有效。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駕駛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隨攜帶《道路運輸證》。
②檢查油、水、電是否缺漏和各種儀表及安全設施是否良好有效。
③車輛輪胎的氣壓。
④車載衛星定位系統終端接線插口是否松動。
⑤檢查車輛上設置的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警示標志是否齊全且有效。
⑥檢查隨車必備的消防用具是否齊全有效。
(2)按照托運人所提供的放射性物品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熟悉放射性物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及發生突發事故時的應急處置措施,熟悉該趟次運輸組織方案。
(3)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專用車輛的車廂底板應平坦完好、欄板牢固,根據放射性物品特性,應采取相應的襯墊防護措施(如鋪墊木板、膠合板、橡膠板等)。
(4)車廂、集裝箱或罐體內不得有與所裝放射性物品性質相抵觸的殘留物或其他貨物。首先,要求放射性物品貨包不得與其他類型的危險貨物(包括易燃、易爆物品等)混裝在同一輛車輛上,也不得與食品混裝在同一車廂(艙)內運輸。此外,即使放射性物品的物理性質相同,不同種類的放射性物品貨包的配裝也必須滿足運輸指數限制要求,不可任意混裝,
(5)根據車輛運載貨物種類、性質不同,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及安全防護設施和設備,并保證齊全有效,發現問題應立即更換或修理。
(6)根據所運放射性物品特性,應隨車攜帶遮蓋、捆扎、防潮、防火、防毒等工、屬具和應急處理設備、勞動防護用品[防護服、熱釋光劑量(TLD)和電子劑量計、自給式呼吸器]。
(7)對裝運放射性物品的專用車輛、設備、搬運工具、防護用品等,應定期進行放射全檢性污染程度的檢查,以確定其污染水平,超量時不得繼續使用。該檢查的頻度應視其受污染的可能性和所運輸的放射性物質的數量而定。
(8)裝車完畢后車輛起步前,駕駛人員應對貨物的堆碼、遮蓋、捆扎等安全措施及對影響車輛起動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確認無不安全因素后方可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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