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基本要求和使用要求
一、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基本要求
包裝是指完全封閉放射性內容物所必需的各種部件的組合體。通?梢园ㄒ粋或放多個腔室、吸收材料、間隔構件、輻射屏蔽層和用于充氣、排空、通風和減壓的輔助裝置,用于冷卻、吸收機械沖擊、裝卸與栓系以及隔熱的部件,以及構成貨包整體的輔助器件。
由于放射性物品的特殊性,在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過程中,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而不能簡單地使用普通貨物的運輸包裝容器。
放射性物品包裝容器可以是箱、桶或類似的容器,也可以是貨物集裝箱、罐或散貨集裝箱。常用的包裝容器如下:
1.貨物集裝箱
集裝箱是一種現代化的運輸單元,實際也是一種運輸容器,因此,集裝箱也有貨箱或貨柜之稱。由于集裝箱裝載量大,結構科學,各種類型的貨物以及托盤都能裝入,裝卸速度快,是目前國際海陸空運輸中廣泛采用的一種運輸包裝。其本身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不僅有利于裝卸機械化、自動化的實現,也有利于不同運輸方式之間的快速換裝和聯合運輸。
考慮到國際間和各種運輸方式之間的聯運,集裝箱的大小、規格都有國際標準;國際標準中是以長度作為集裝箱的規格,如20ft、40ft箱等,因此,各種集裝箱的斷面尺寸性基本相同,箱子的大小主要在于長度的變化。
貨物集裝箱是集裝箱的一種。根據《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 11806-2004)的定義,“貨物集裝箱”是指“便于采用一種或多種運輸方式運輸有包裝貨物或無包裝貨物且中途不需要重新裝載的一種運輸設備”。外部任一最大尺寸都小于1.5m貨溶劑不大于3㎡的貨物集裝箱稱為小型貨物集裝箱,除此之外的均被認為是大型貨物集裝箱。
2.散裝集裝箱
下述便于搬運的包裝:
(1)容積不大于3m。
(2)采用機械裝卸。
(3)根據性能試驗的測定,可以抗裝卸和運輸中產生的應力。
(4)設計符合ST/SG/AC.10/1/Rev.9中有關對散貨集裝箱(IBC)的建議規定的標準。
3.罐
放射性物品運輸所使用的罐是指罐狀容器、可搬運的罐、公路罐車、鐵路罐車或擬裝有液體、粉末、顆粒、漿液或先以氣體或液體裝入后凝固成固體的容量不小于450L的容器和擬裝有氣體的容量不小于1000L的容器。
考慮到運輸安全性,放射性物品運輸所使用的罐應能用于陸地或海上運輸,并在不需拆除其結構部件的情況下能裝載和卸載。同時,罐還應具有使裝載穩定的部件和固定在外殼上的栓系部件,并應在滿載時能被吊起。
4.其他包裝容器
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除了上述提到的容器類型外,還可以使用桶或瓶等容器。
一般情況下,固體放射性同位素制劑內容器一般使用橡皮塞密封的小玻璃瓶。裝入大口鐵桶放射性活度低的放射性物品的凈重不超過100kg。
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使用要求
(1)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定期進行維護,并建立維護檔案。
(2)若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進行處理。
(3)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其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4)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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