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從業資格證駕駛車輛出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案情
剛剛四十出頭的楊某是一名半掛車駕駛員,他駕駛技術過硬但一直沒有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2019年,他受雇于日照某運輸公司。一日,他駕駛半掛貨車與正常通過路口的轎車相撞,致使對方車輛及駕駛員李某受傷。經交警認定,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不承擔事故責任。半年后,李某訴至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要求日照某運輸公司及半掛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萬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某未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車輛發生事故,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是否賠償。
觀點一: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楊某未取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駕駛涉案車輛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故保險公司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觀點二:楊某具有與準駕車型相符的駕駛證,有無運輸從業資格證,不影響駕駛員駕駛車輛的技能,保險公司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所規定的駕駛營運機動車需要從業資格證,旨在提高道路從業人員綜合素質,僅是對從事相關運輸行業駕駛人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并不涉及駕駛員駕駛能力的考核。
該規定僅是一種行政管理需要,系管理性規范,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筆者認為,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不等同于駕駛證,駕駛人應具有與駕駛車輛相對應的駕駛證。是否具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不影響駕駛員駕駛車輛的技能,其屬于行政管理范疇,而非法律禁止性或強制性規定,在本案中,楊某具有相應的駕駛證,可以合法駕駛涉案車輛。
在事故發生時,楊某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與此次事故發生的沒有因果關聯性,同時,不具備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也不會必然增加承保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故保險公司應在商業第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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