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定
為了保證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保護國土和環境不受污染,保證運輸人員和公眾接受和輻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的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與放射性物質運輸有關的所有操作和條件,既包括包裝的設計、制造和維護,又包括貨包的準備、托、裝卸、載運和中途貯存,貨包最終抵達地的驗收,以有載運和貯存情況下遇到的正常和事故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放射性物質的陸地、水上和空中任何運輸方式。
2. 引用標準
GB 4075 密封放射源分級
3. 術語
3.1 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系指在不考慮周圍屏蔽材料的情況下,其比活度等于或低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質。具體分為三類。
3.1.1 I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I)包括:
a. 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如軸、釷)的礦及其鈾或釷的濃縮物;
b. 未經輻照的固體天然鈾、貧化鈾和天然釷,以及它們的固體或液體的化合物;
c. A2(見附錄A)值不受限制的放射性物質(但不包括可裂物質)。
3.1.2 Ⅱ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I)包括:
a. 比活度低于是1 TBq/L(20Ci/L)的氚水;
b. 不均勻分布時,平均比活度不超過以下限值的其他物質:對固體可氣估不超過1×10-4A2/g,對液體不超過1×10-5A2/g。
3.1.3 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SA-Ⅲ)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固估:
a. 放射性物質均勻分布的密實的固體粘結齊內;
b. 其中的放射性物質是比較維溶的,或實質上是在比較難溶的基質中,因此即使在貨包失去包裝的情況下,被泡在水中七天,每件貨包由于浸出而損失的放射性物質不會超過0.1A2;
c. 平均比活度(不計屏蔽材料)不超過2×10-3A2/g。
3.2 表面污染物體(SCO)系指物體本身不屬于放射性物質,但表面散布著放射性核素的固態物體,表面污染物體按可接近和不可接近表成的污染程度,分為如表1 所列的兩類。
表1 表面污染物體按可接近表面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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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表中所列取勝值是按貨包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實際污染面積的平均值。
②Ⅰ、Ⅱ類表面污染物接近表面的非固定污染和固定污染,分別按該類的可接近表成的固定污染控制。
3.3 易裂變物質 系指233U、235U、238Pu、239Pu、241Pu或這些放射性核素的任意組合物。但不包括未輻照過或僅在熱中子反應堆中輻照過的天然鈾或貧化鈾。
3.4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 系指不彌散的固體放射性物質或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密封小容器。
3.5 放射性物質 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0kBq/kg(2μCi/kg)的任何物質。
3.6 比活度 單位質量內所含該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3.7 A1與A2值 A1指A型貨包中容許裝入的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的最大活度。A2指A型貨包中容許裝入的除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以外的即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質的最大活度。
3.8 貨包 供交付運輸的裝有放射性內容物的包裝。
3.9 外包裝 系指箱子(盒子)或袋子之類的外殼,它不需要符合貨物集裝箱的要求,是為了發貨人或承運者裝卸、堆放和運輸方便,而將一批托運貨物中的兩件或兩件以上的貨包組合成一個裝卸單元所使用的。
3.10 豁免貨包 滿足放射性物質貨包的通用設計要求且僅裝符合5.2.1中要求的內容物的貨包。
3.11 A型貨包 滿足通用設計和某些情況下的專門設計(或空運條件),且所裝放射性活度不超過A1或A2值的包裝、運輸罐或貨物集裝箱。
3.12 B型貨包 滿足通用設計和某些況下的專門設計(或空運條件上),且所裝放射性活度超過A1或A2值要求的包半夜、運輸罐或貨物集裝箱。只須單方批準的貨包為B(U)型貨包,須多方批準的為B(M)型貨包。
3.13 工業貨包 裝有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的包裝、運輸罐或貨物集裝箱。
3.14 貨包的放射性污染 貨包表面沾染超過一定限值的放射性物質。
3.15 發貨單位(人) 將托運的放射性物質提交給承運單位(人)的單位(或個人)。
3.16 承運單位(人) 使用任何運輸手段承擔運輸放射性物質任務的單位(或個人)。
3.17 主管部門 經指定或以其他方式認可的主管與本規定有關事宜的部門。
3.18 單方批準 須經設計書產生國和發貨方國家級主管部門批準外,尚須經中轉、停留、經過和收貨方國家級主管部門批準(但不包括飛越)。
3.19 多方批準 除設計書產生國和發貨主國家級主管部門批準外,尚須經中轉、停留、經過和收貨言國家級主管中門批準(但不包括飛越)。
3.20 包容系統 由設計者規定的,在運輸期間保持放射性物質的包裝件組合體的設備。
3.21 交通工具 系指公路、鐵路運輸的任何車輛(箱);水路運輸的任何船舶或任何船艙、隔間或船舶的限定艙面區;空中運輸的任何飛機。
3.22 限定艙面區 船舶的露天甲板、滾裝船、集裝箱船或渡船的可停放車輛的甲板,指定椎放放射性物質的區域。
3.23 專載運輸工具 包括一節車箱,一個貨艙、隔間或一塊甲板區,一架飛機或長度在6m以上的大型儲裝箱等,即由一個發貨單位專用的一件交通工具。
3.24 集裝箱 裝有便于操作的部件,內裝多種貨物,具有耐久的封閉性能,結構堅固,可當裝使用,也可以履行外包裝功能,在改變運輸方式時不必重新裝卸且可重復使用的一種運輸設備。任意一維外部尺寸不超???劑? ?????籜?輌?過去1.5m或內部容積不大于3.0m3的包裝稱作小型集裝箱,超過以上尺寸或容積的包裝稱作大型集裝箱。
3.25 設計書 系指能將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各類貨包或包裝等每個項目描述清楚的方件資料,可以包括規范說明書、工程圖,表明遵守規程要求的報告及其他文件。
3.26 最大正常工作壓力 在正常運輸環境所對應的溫度和太陽輻射條件下,包容系統在一年內可能產生的高于標準大氣壓的最大壓力。
3.27 非壓縮氣體 盛于密封容器內其壓力不高于周圍大氣壓的放射性氣體。
3.28 未損貨包 提交運輸時滿足設計狀況的貨包。
3.29 已損貨包 貨包經受下述二個試驗后呈現損害嚴重的貨包。
a. 首先是附錄E規定的試驗,其次是附錄F規定的試驗,最后是附錄G4規定的各種試驗。力學試驗必須按照7.4.6的要求時行;
b. 首先是附錄E規定的試驗,其后是附錄F3水浸沒試驗。
3.30 質量保證 運輸放射性物質的有關單位執行的系統控制和臨督計劃,其目的是使人們充分相信各項安排已完全達到本規定的安全標準。
3.31 遵章保證 由主管部門施行有系統的措施計劃,以保證本規定的內容在實踐中得到遵守。
3.32 輻射水平 以mSv/h(mrem/h)為單位的相應的劑量當量率。
3.33 裝運 將一批托運貨物從起運地輸送至目的地。
3.34 特殊安排 對不能滿足本規定所有要求,而經主管部門特殊批準的貨物運輸。
3.35 運輸罐 系指罐狀集裝箱、可攜帶的運輸罐、鐵路槽車,或容量不低于450L用于盛放液體、粉末、顆;驖{液的貯槽以及容量不低于是1000L用于盛放氣體的貯罐。
3.36 運輸指數(TI) 系指給貨包、外包裝、運輸罐或貨物集裝箱,或無包裝的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或Ⅰ類表面污染物體指定的一個數字,利用它同時對核臨界安全性和輻射量進行控制。具體確定方法風5.3.2。
3.37 未輻照釷 既每克232Th中,232U質量不超過1×(10-7)g。
3. 38 未輻照鈾 既每克235U的質量超過1×10-6g,且每克235U中裂變產物總放射性活度不超過9MBq(0.25mCi)。
3.39 天然鈾 、貧化鈾、濃縮鈾
3.39.1 天然鈾 化學分離方法得到的鈾中,按質量計238U約占99.28%、238U約占0.72%。
3.39.2 貧化鈾 含235U的質量百分數大于天然鈾中235U的質量百發數。
3.39.3濃縮鈾 235U的質量百分數大于天然鈾中235U的質量百分數。
4. 一般原則
4.1 一切待運輸的放射性物質貨包的設計和裝運,必須按本規定的要求執行。
4.2 承運單位要采取輻射防護措施,把輻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的水平。
4.2.1 專載運輸中輻射水平較高的裝卸作業,可由發貨單位或收貧單位負責,有關承運人員所受的劑量按國家規定的輻射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當量限值控制。
4.2.2 除專載運輸以外的承運人員,所受年月效劑量不量限值按國家規定公眾劑量限值控制。
4.3 對各類放射性物質的包裝,必須考慮到正常運輸條件和可能的事故條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設計、制造和試驗,確保貨包的完好性。
4.4 承運放射性物質的單位,應該根據具體需要建立健全輻射防護機構或設置專職(兼職)輻防護人員,開展輻射防護臨測工作,加強安全教育與技能訓練。
4.5 各放射性物質運輸部門,應加強對輻射防護工作的鄰導,根據本規定的標,結合本部門的特點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
5. 貨包和包裝的分類、分類和放射性活度限值
5.1 貨包和包裝的分類
放射性物質運輸中,貨包分為害免貨包、工業型貧包、A型貨包和B型(分B(U)和B(M)型)貨包四類。相應的包裝分為豁免型包裝、工業型包裝、A型包裝和B型(分B(U)和B(M)型)包裝。
5.2 貨包內容物限值
5.2.1豁免貨包
5.2.1.1 豁免貨包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貨包的設計滿足7.1的要求;
b. 貨包外表面上任何一點輻射水平不得超過5μSv/h(0.5mrem/h),并且在正常運輸條件下不應有放射物質從貨包中泄漏;
c. 豁免貨包外表面上(含集裝箱)的放射性污染水平,不得超過2中的限值;
表2 裝有放射性物質的貨包和運輸工具表面的非固定污染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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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所列限值是按貨包任何表面任一300cm2的平均值,小于300cm2者取實際污染面積的平均值。
1)低毒性 α發射體系指天然鈾、貧化鈾、天然釷、235U、238U、232Th在礦石可物理、化學濃縮物中的228Th和230Th以及半衰期小于10d的放射性核素。
d. 貨包的運輸時的貨運單上寫明“豁免放射性物質”字樣;
e. 貨包中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過表3中規定的限值;
f. 必須在貨包內貼有放射性符號(附錄B1);
g. 裝有可裂變物質貨包的豁免規定參閱第9章的規定。
5.2.1.2 帶有放射性物質的儀表和制成物件,諸如鐘表、電子管或含有放射性材料作為組成部分的器件,其貨包可以作為豁免貨包運輸,放射性活度限值見表3。此種貨包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a. 在距儀表或物件外表面上任意一點心10cm遠處的輻射水平不得超過0.1m;
b. 每個儀表或物件(除發光鐘表或器件外)均應貼有放射標志。
表3 豁免貨包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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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對于放射性核素的混合物見5.2.4.2條規定,液態氚不受濃度限制。
5.2.1.3 利用天然鈾、貧化鈾和天然釷制成的物件,當外所裝是非放射性的堅固金屬材料包封時,可按豁免貨包運輸。
5.2.1.4 曾裝過放射性物質的空包裝,符合下列條件時可按豁免貨包運輸:
a. 包裝保養情況良好而且牢固封閉;
b. 在其構件中的鈾或釷的外表是用金屬或其他堅材料制成的非活性包皮覆蓋住的;
c. 包裝內部的放射性污染不超過表2所列污染限值的1000倍;
d. 包裝運輸標志已經除去。
5.2.2 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Ⅰ類表面污染物體,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實行無包裝運輸:
a.在正常常規運輸中,放射性物質不會從交通工具中逸散,保護層也不會損壞,但當只含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礦石時除外;
b.專載運輸,但當可接近與不可接近表面的和發射擊體污染不平低天,發射體污染水平低于0.4Bq/cm2(10-5μCi/cm2)的除外;
c.Ⅰ類表面污染物體非固定污染的和發射體污染水平高于0.4Bq/cm2(10-5μCi/cm2),發射體污染水平高于時,采取了防護措施,確保放射性物質不釋放到交通工具中。
5.2.3 一般情況下,各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應用工業貨包盛裝后運輸。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的Ⅰ類表面污染物體可用Ⅰ型工業貨包(IP-1),但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中的液體采用非專載運輸時應用Ⅱ型工業貨包(IP-2);Ⅱ,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Ⅱ類表面污染物體應用Ⅱ型工業貨包,但Ⅱ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的液體和氣體,以及所有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在非專載運輸時應用Ⅲ型工業貨包(IP-3)。這些貨包盛裝的放射性活度發在離未屏蔽物質或物體3m遠外的輻射水平不超過10mSv/h(1rem/h)為限。
任何一個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的總放射性活度,都不得超過表4規定的限值。
表4 在一個交通工具中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的總放射性活度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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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液態氚不受濃度限制。
5.2.4 A型貨包內容物限值
5.2.4.1 單一放射性核素時:
a.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棗A1值;
b. 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質棗A1值。
5.2.4.2 多種形式放射性核素混合物時:
a.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
…………………………………… (1)
式中:Ai —— 第 i 種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A1(i) —— 第 i 種放射性核素的A1值。
b.其他形式放射性物質
…………………………………… (2)
式中:Ai —— 第 i 種放射性核素的活度;
A2(i) —— 第 i 種放射性核素的A2值。
c. 混合物A1或A2值可用下式確定:
……………………………
A(i) —— 第i種核素的A1或A2適用值。
5.2.5 B型貨包內容物限值
B型貨包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限值,按批準證書規定控制,此類貨包不得裝有:
a. 超過貨包設計批準證收所容許的放射性活度;
b. 不同于批準的貨包設計書所容許的放射性核素:
c. 在物理、化學狀態上不同于貨包設計書上所容許的內容物。
5.3 貨包的運輸等級分級
5.3.1 貨包和外裝分別按照表5和表6規定的條件分為三個等級。一個貨包,如果運輸指數據滿足某一級的條件,而表面輻射水平滿足另一級的條件,則按兩級中較高的一級來確定其等級。
表5 貨包的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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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對于TI≤0.05的貨包均認為TI=0;其他情況TI都應取1位小數。(下同)
表6 外包裝(包括用作外所裝的集裝箱)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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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運輸指數的確定
5.3.2.1 貨包???劑? ?????籜?輌?、外包裝運輸罐、集裝箱或無包裝的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Ⅰ類表面污染物體的運輸指數是離該貨件表面1m 遠外的最大輻射水平。如果該輻射水平以毫希/小時(mSv/h)單位表示,則其數值乘以100為運輸指數如果以毫雷姆/小時(mrem/h)為單位表示,則其數值即為運輸指數。
5.3.2.2 對于鈾和釷的礦石和濃縮物在距離貨包外表面1m 遠處的任一點,其最大輻射水平取為:
鈾和釷的礦石及其物理濃縮物 0.4mSv/h(40mrem/h)
釷的化學濃縮物0.3mSv/h(30mrem/h)
除六氟化鈾以外的鈾的化學濃縮物 0.02mSv/h(20mrem/h)
5.3.2.3 對于運輸罐、集裝箱和無包裝的Ⅰ類低比尖度放射性物質和Ⅰ類表面污染物體,由5.3.2.1和5.3.2.2確定的運輸指數還應乘以表7的放大系數。
表7 大尺寸裝載的運輸指數放大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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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 控制核臨界安全的運輸指數確定方法見9.9d。
5.3.2.5 各種托運貨物的運輸指數應根據表8的方法確定。
表8 各種托運貨物的運輸指數YI確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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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貨包和運輸工具的標志與標牌
5.4.1 發貨人必須在每個貨包外表面的兩對側貼有表示運輸等級的標志,同時填妥要求注明的內容(見附錄b2),并去除或覆蓋任何無關的標志等。
5.4.2 每個A型貨包外表面必須有“A型”字欄標記,B型貨包外表面必須標記上主管部門的識別標記、包裝順序、B(U)型或B(M)型或防火、防水字樣,且字樣醒目耐久。
5.4.3 總質量超過50kg的每個貨包都必須在其包裝外表面標記上所允許的總質量。
5.4.4 裝載除豁免貨包以外的多個貨包的大型集裝箱和運輸罐必須在四側垂直固定好貨運標牌(見附錄B3)。如果集裝箱或運輸罐中是無包裝的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或Ⅰ類表面污染物體,或者集裝箱中是屬于專載運輸的由聯合國編號的標牌(見附錄B4)。編號以不小于65mm黑體字顯示。
5.5 貨包表面放性污染限值
貨包表面放射懷污染水平,不得超過表2 的限值。
6 運輸中的要求
6.1 運輸中的隔離
為控制輻射照射,放射性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除Ⅰ級貨包外,應與生活設施、工作區以及旅客或公眾經常逗留的場所保持隔離,使運輸人員所受的照射劑量當量每年不得超過5mSv(500merem),公眾成員每年不得超過1mSv(10mere,)。合適的隔離距離可由此推算。
6.2 運輸中的擺放
6.2.1 放射性貨物在運輸過程,必須擺放牢固、穩妥。
6.2.2 貨包表面平均熱通量不得超過15W/m2,并且周圍的貨包不是裝入囊狀包皮或包殼中時,這類貨包或外包裝都可以與有包裝的普通貨物一起運輸。
6.2.3 放射性貨物不得同其他危險品裝載在同一車輛、飛機和船舶的同一貨艙、房間或甲板區內。同時也不得置于乘座旅客的艙或車箱內運輸。
6.2.4 除特殊安排裝運的貨包外,不同種類的放射性貨包(包括易裂變物質貨包)可以混合裝運。但必須符合6.2.5的要求。
6.2.5 貨包、外包裝、運輸罐和集裝箱的堆集限額按如下規定控制。
a.一個交通工具內的貨包、外包裝、運輸罐和集裝箱的允許數目,限制為一個交通工具上的運輸指數總和,不超過表9規定 的限值。但對于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運輸指數總和不受限制;
b.常規運輸條件下,在交通工具外表面任意一點上的輻射水平不得超過2mSv/h(200mrem/h),在距表面2m遠的任意一點外不得超過0.1mSv/h(10mrem/h)。
6.3 中轉存放
6.3.1 裝有放射性物質的各燈貨包必須遵守有關規定與危險物品隔離。
6.3.2各類貨包、外負裝、運輸罐和集裝箱集中擺放時,必須保證任何一個組別中的運輸指數總和不得超過50,而且每組間的間隔至少6m,但對于Ⅰ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不受限制。
6.4 各種運輸方式的附加要求
6.4.1 鐵路運輸的附加要求
6.4.1.1 裝載貼有放射性貨物標志的貨包、外包裝、運輸罐、集裝箱或專載運輸的車輛,在其兩外側壁均應貼有附錄B所示的貨運標牌。在運輸車輛無側壁的情況下,貨運標牌可直接固定在貨物裝載單元或集裝箱上。
6.4.1.2 專載運輸時輻射水平限值
6.4.1.2.1 車輛外表面任意一點或在敞車的情況下從車輛外緣垂直投影平面上,在貨包表面和車輛下部外表面任意一點處,輻射水平均不得超過2mSv/h(200mrem/h)同時運輸指數不得超過去時10;
6.4.1.2.2 距車輛外側面所形成的垂直面外2m遠的任意一點處,或在用敞車裝運的情況下,在離車輛外緣的垂直平面外2m遠的任意一點處,均不得超過0.1mSv/h(10mrem/h)。
6.4.1.2.3 在下列情況下,貨包表面的輻射水平,可控制在2~10mSv/h(200~1000mrem/h)之間。
a.運輸車輛有保護圍攔,防止運輸中未經批準的人進入車內;
b.有適當的設備,以保證在運輸中貨包或外所裝在車內的位置固定不變;
c.在運輸的起點和終點之間,不進行裝卸作業。
表9 集裝箱和交通工具的運輸指數T1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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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貨物直接從發貨地點運達收貨地點,無中轉、裝卸與存放。
2)總運輸指數大于50時,貨包、外包裝、運輸罐和集裝箱的各組之間,間隔至少為6m。不同組間的空隙可放置不影響安全運輸的埋放射性貨物。
3)對于海運船,要同時滿足a和b兩項要求。
4)貨包、外包裝、運輸罐或集裝箱擺???劑? ?????籜?輌?放中必須保證任何一個組別中的運輸指數總和不得超過50,而且每組間的間隔至少為6m。
5)按照6.4.1.2規定裝地車輛上或車輛內的專載運輸貨物可以用船舶運輸,但地運輸過程中不能把它們從車輛上移下來。
6)運輸指數總和的最大值需根據6.4.3.3的要求經多方批準。
6.4.2 公路運輸的附加要求
6.4.2.1 加設貨運標牌和輻射水平的控制與鐵路運輸相同。
6.4.2.2 在裝運Ⅱ級(黃色)、Ⅲ級(黃色)標志的貨包、外包裝、運輸罐或休裝箱的車輛內,除司機、助手、搬運與押運人員外,不允許搭載其他不員。
6.4.2.3 各類人員座位處的輻射水平,一般不得超過0.20mSv/h(2mrem/h),有個人劑量臨測措施的職業性輻射工作人員坐的位置自制輻射水平可適當提高。
6.2.3 船舶運輸的附加要求
6.4.3.1 船舶運輸時貨包、外包裝表面任意一點的最大輻射水平不得超過2mSv/h(200mrem/h)。
6.4.3.2 表面輻射水平大于2mSv/h(200mrem/h)的貨包可以在特殊安排下運輸,但需符合6.4.1.2的規定。
6.4.3.3 經專門設計或特殊批準的專用船,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制定有保障運輸安全的輻射防護大綱并經該船旗標國的主管部門及(如果要求的話)各?扛壑鞴懿块T批準;
b. 對包括在途中?扛,裝卸貨物在內的整個航行計劃和有關的貯存事宜均預先作出安排;
c. 在放射性物質的運輸中,托運貨物的裝卸、處置和貯存,都要在合格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6.4.4 航空運輸的附加要求
6.4.4.1 專載運輸的B(M)型貨包不得用客機運輸。
6.4.4.2 需要通風的B(M)型貨包、要求有附加冷卻系統進行外部冷卻的貨包、在運輸過程中需要作業管理的貨包以及含有液體自燃物質的貨包,均不得航空運輸。
6.4.4.3 貨包外表面輻射水平大地2mSv/h(200mrem/h)時,必須在特殊安排下才能航空運輸。
6.4.5 郵寄運輸的附加要求
6.4.5.1 符合5.2.1.1要求的放射性物質貨包其內容物的放射性活度不超過表3規定限值1/10時,可以在郵局辦理郵寄。
6.4.5.2 郵寄貨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 只能由經輻射防護部門批準的發貨人向由局投寄;
b. 必須通過最快的路線(通常用飛機)運送;
c. 在郵包外表面必須帶有標明“放射性物質”字樣的白色標志,在寄回空包時,則應除去這些字樣;
d. 在郵包的外面應注明發貨人的姓名、地址,并且申明無法投遞時,請將郵包退回;
e. 在郵包的內層包裝上也必須寫明發貨人的姓名、地址及郵包內容物的名稱。
7 貨包和包裝的設計要求
7.1 一般要求
所有入射性貨包的設計和制造,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a. 設計貨包時,應考慮它的質量、體積和形狀,使其能容易和安全地裝卸及運輸;
b. 貨包的外表面應平整光滑,以利于去污。貨包外層的設計,必須做到避免集水和積水;
c. 貨包的任何提吊部件在按預定方式的使用時不會脫落;
d. 包裝必須設計得能夠經受住常規運輸條件下可能出現的任何加速成、振動和共振的影響;密閉器件的有效性或整個貨包的完好性不會被破壞。特別是螺母、銷子和其他緊固器件,必須設計成即使在重復使用后,也能防止意外松動和散開;
e. 包裝的材料和結構及其與內容物的物理和化學上的彼此相容,且能而受輻照;
f. 所有閥門必須設計成能夠防止未經批準的操作,即使發生意外操作內容光煥發物也不得從閥門中逸也;
g. 空運貨包在環境溫度這38°C,不考慮日曬的影響下,可接近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50°C;
h. 空運貨包處在環境溫度為-40~+50C情況下,包容的完好性不應被破壞;
i. 裝有液態放射性物質的空運貨包,應做到即使在內壓力等于或大于95kPa(0.95kgf/cm2)時不發生泄漏。
7.2 工業型貨包分為Ⅰ型、Ⅱ型和Ⅲ型三種。Ⅰ型工業貨包只須滿足7.1的要求,Ⅱ型工業貨包除滿足對Ⅰ型工業貨包的要求外還應接受附錄E2和E3規定的試驗,并符合下列要求:
7.2.2 Ⅲ型工業貨包除滿足對Ⅰ型工業貨包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7.3.1~7.3.8對A型貨包的要求。
7.2.3 對于罐型集裝箱,只要滿足7.1的要求,則可以用作Ⅱ型和Ⅲ型工業貨包,貨包應能經受住265kPa(2.6???劑? ?????籜?輌?5kgf/cm2)的試驗壓力。
7.2.4 罐型集壯族相的任何附加屏蔽,能夠經受住由正常搬動和常規運輸條件下產生的靜應力和動應力,以及能防止屏蔽能力的損失而造成任何外表面的輻射水平增加20%以上。
7.3 A型貨包的附加要求
7.3.1 貨包最小的一邊的尺寸不得小于10cm 。
7.3.2 每件貨包的外表面,都必須有證明貨包在運輸途中未被開啟過的鉛封之類的封口部件。
7.3.3 除減壓閥以外的所有閥門,必須加設密封罩,以防止通過閥門的任何泄漏。
7.3.4 貨包包裝部件的設計溫度范圍為-40~+70C。
7.4.5 貨包必須包括一個用剛性緊固器件牢固地封住的包容系統,該系統不會意外地被打開,也不會被貨包內部可能產生的壓力沖開。
7.3.6 設計包容系統任何組件時,必須考慮液體和其他易損物質的輻射分解,以及化學反應和輻射分解所產生的氣體。
7.3.7 在環境壓力降低到25kPa(0.25kgf/cm2)的情況下,包容系統仍能保證放射性內容物不散失。
7.3.8 輻射屏蔽體在運輸過程中不會減弱屏蔽作用和損害密封性。
7.3.9 用于運輸液體放射性物質的貨包(內容器)必須在液面上留在出空間。在貨包內間的適當位置必須裝有足以吸收兩倍液體內容物體積的吸收材料。對于內部體積大于50mL 的貨包,亦可以增設次級外部包容系統,但專門批準用于液體的B型貨包除外。
7.3.10 對于裝壓縮氣體或非壓縮氣體的貨包的接受附錄E中有關裝有氣體的A型貨包的試驗后,不應有內容物損失和彌散,但裝放射性
活度不超過40TBq(1000Ci)的氚或不超過A2的氣態惰性氣體的貨包除外。
7.3.11 設計、制造和加工工藝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
7.3.12 特殊形式放射物質可以看成包容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且至少有一個尺寸不小于5mm。
7.4 B(U)型貨包的附加要求。
7.4.1 貨包應符合7.1和7.3.1~7.3.8的要求。
7.4.2 貨包在接受附錄F所列試驗后,仍能保持足夠的屏蔽能力,在貨包裝有所設計的最大放射性內容物量時,距貨包表成1m處的輻射水平,不得超過10mSv/h(1 mrem/h)。
7.4.3 在環境溫度為38°C,且有表10的曝曬量時,當貨包接受附錄E所列試驗后,貨包內間內容物可難產生的熱量不會在一周內對貨包產生下列不利影響。
a. 放射性內容物的排列、幾何形狀或物理狀態發生改變;
b. 輻射屏蔽材料熱膨脹不均勻而產生裂縫或熔化;
c. 發熱加潮濕,使腐蝕加速。
7.4.4 如果不是專載運輸,則貨包設計的環境溫度為38°C時,其可接近表面的溫度不得超過50°C。
表10 曝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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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也可以采用一個吸收系數,并忽略鄰近物體可能的反射效應,然后使用正弦函數來估計曝曬量。
7.4.5 為了達到附錄F2規定的熱學的試驗要求而設計的帶有熱保護裝置的貨包,在接受各種試驗后,這種保護裝置必須保持有效。
7.4.6 貨包應接受的試驗和應滿足的相應要求如下:
a. 接受附錄E 規定的試驗后,放射性內容物的散失限制在每小時不大于A2×10-6;
B. 接受附錄F1???劑? ?????籜?輌?b,F2,F3規定的試驗后,當貨包質量不大于500kg,根據外部尺寸計算的總體密度不大于1000kg/m3、放射性內容1000A2 而不作為特殊瑚式放射性物質對待時,還需接受附錄F1.3規定的試驗,對所有其他貨包救災需接受F1.1規定的試驗,這時貨包在一周內放射性內容物的累積散失對85Kr限制在不大于10A2,對其他放射性核素不大于A2。
7.4.7 為了遵循容許的放射性活度釋放限值而采用的措施,不得依賴于過濾器和機械冷卻系統。
7.4.8 貨包不得有脫離包容系統的減壓系統。
7.4.9 如果貨包處于最大正常工作壓力,則在接受8.3.2和附錄F的試驗后,包容系統的應變水平不應到達使貨包不能滿足有關要求的不利影響的數值。
7.4.10 貨包的最大正常工作壓力不得超過表壓700kPa(7kgf/cm2)。
7.4.11 對于空運貨包除了7.1 g 的要求之外,在貨包運輸過程中,容易接近的任何外表面的最高溫度,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又沒有曝曬時,不要超過85°C。此時必須采用屏障、隔板或其他措施保護運輸人員。
7.4.12 設計的貨包應能適應-40~+38°C的環境溫度。
7.5 B(M)型貨包的要求
7.5.1 應滿足7.4.1~7.4.6的有關要求。
7.5.2 在獲得主管部門同意后,B(M)型貨包可以有間歇性通風。
8 放射性物質內容物和貨包的試驗要求
8.1 對Ⅲ類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LAS-Ⅲ)的要求
用貨包中所有固體物質內容物的試樣作符合附錄D1.1浸出試驗,試驗結束后,必須測量水的放射性活度。
8.2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的要求
8.2.1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的試樣可取模擬物或實物,必須對試樣按附錄C進行沖擊、叩擊、撓曲和熱學試驗。每一種試驗可采用一個新試樣。每一種試驗后,還必須對試驗生的試樣進行浸出評價或容量泄漏試驗,其方法見附錄D1。
8.2.2 對于封入密封盒的含有或模擬放射性內容物的試樣,浸出評價和容量泄漏評價見附錄D2。并有下列規定;
a. 已接受GB 4075中規定的4 級沖擊試驗者,可免除沖擊和撓曲試驗。
b. 已接受GB 4075中規定的6 級溫度試驗者,可免除加熱試驗。
8.3 貨包試驗
8.3.1 所有試樣在試驗前,必須按下述內容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
a. 偏離設計的缺陷;
b. 結構方面的缺陷;
c. 腐蝕或其他變質;
d. 部件變形。
8.3.2 為證實貨包包容系統和屏蔽系統的完好性,必須對貨包進行用以證實貨包能經受正常運輸條件的附錄E 所規定的噴水試驗、自由下落試驗、堆積試驗和貫穿試驗。這些試驗可以用一個試樣進行,但每次試驗前必須先進行噴水試驗。
8.3.3 為證實貨包難經受運輸中事故 條件的試驗,試樣應經受附錄F1~F2規定的依次試驗的累積效應,在這些試驗之后,必須再用該試樣或另一個獨立的試樣作附錄F3 規定的水浸沒試驗。
8.3.4 進行了每一個試驗后,均應做到:
a.檢出并記錄缺陷及損壞;
b.確定包容系統和屏蔽系統的完好性是否保持要本章對接受試驗的貨包所要求的限度以內。
9 運輸易裂變物質的規定
9.1 易裂變物質貨包的設計、制造和使用,除必須遵守本規定中有關內容物的性質、狀態、放射性活度等的一般安全運輸規定外,同時還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9.2 非易裂變物質貨包
符合下列條件這一的貨包,可按非易裂變物質貨包進行包裝和運輸(但需遵守本規定中有關放射性物質運輸的相應規定):
a. 內裝易裂變物質的量不大于15g,且其最小外部設備尺寸不小于10cm的貨包。對于散裝貨物,上述質量限值也適用于一個交通工具。
b. 符合表11 限值的均勻含氫易裂變物質溶液或混合物的貨包,或這些易裂變物質散裝在一個交通工具中。
c. 若易裂變物質均勻布在貨包內,裝有235U的濃縮度不大于1%(以質量計)的鈾,且其中所含钚和235U的總質量不大于235U質量的1%的貨包。若235U以金屬、氧化物或碳化物狀態存在,則要求鈾在貨包內不形成柵格排列。
d. 在任意一個10L容積內易裂變物質不大于5g的貨包,而且在常規運輸可能遇到的條件下,貨包仍難滿足易裂變物質分布的各種限制。
e. 裝有不大于1kg總钚,且其中所含239PU、241PU或還這兩種放射性核素的任何混凝土合物的總質量不大于總钚質量的20%的貨包。
f. 裝有235U濃縮度不大于2%(以質量計)的硝酸鈾酰水溶液,其中總钚和235U的含量不大于235U質量的0.1%,且氮和鈾最小原子比為2的貨包。
表11 一個貨包或一個交通工具中易裂變物質的均勻含氫溶液或混合物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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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H/X是氫原子數與易裂變核素原子數之比。
2)總钚和235U的含量不大于235U質量的1%.
9.3 孤立的單件貨包
9.3.1 在估計孤立的單件貨包的次臨界性時,必須假定水能從貨包(包括包容系統的所有空隙)中滲入或泄出。若貨包設計具有如下設施和措施:即貨包假如在發生人為錯誤時,也能防止水從某些空隙處滲入或泄出,才可以假設水不會滲入或泄出。這些設施或措施包括:
a. 有多層高標準防水層,使貨包的已損情況下,也可由每一層防水層來防止水的泄漏;
b. 在包裝的制作和維護過程中有嚴格的質量控制;
c. 裝運前,用各種特殊試驗來驗證件貨包的密閉性;
d. 多方批準的其他設施和措施。
9.3.2 在貨包的物理、化學特性(包括這些特性在貨包受損后可能發生的變化)和在9.3.1以及9.3.2.1、9.3.2.2規定的慢化、反射條件下單件未損和已損貨包必須處于次臨界狀態。
9.3.2.1 包容系統內的物質具有使中子增殖最大的構形和慢化性能。包容系統的反射作用相當于厚20cm 的水反射作用。若包裝的周圍材料還起反射作用,則包容系統的反射作用大于20cm厚的水反射作用。
9.3.2.2 若有易裂變物質從包容系統中散失出來,則這部分物質具有使中子增殖最大的構形和慢化性能,且其周圍有相當于20cm 厚的水反射層。
9.4 對貨包陣列的規定
貨包陣列必須是次臨界的,貨包容許件數N 的確定,除了假定貨包以任何排列方式規程在一起和這堆積物四周有20cm 厚水層反射外,還必須滿足下述條件:
a. 貨包間沒有任何材料,5N件未損貨包總是次臨界的;
b. 貨包間有使中子增殖最大的含氫慢化劑,2N件已損貨包總是次臨界的。
9.5 包裝和裝動易裂變物質時,必須確保正常運輸和發生事故時均能保持次臨界狀態,且必須考慮下述意外事件:
a. 水可能滲入或泄出貨包;
b. 置入的中子吸收劑或慢化劑可能失將效;
c. 放射性內容物在貨包內或從貨包中漏失后,可能形成的重新排列;
d. 各貨包之間或放射性內容物之間的間距減;
e. 貨包浸入水中或埋入雪中;
f. 溫度變化可能引起的效應。
9.6 貨包設計要求
易裂變物質的包裝必須設計得在經受附錄E規定的試驗后,仍能滿足下述要求:
a.借以評價核臨界安全的體積或間距的縮減小于5%,包裝的結構級防止邊長為10cm 立方體進入包裝;
b. 水不會從貨包的任何部位滲入或泄出。但因9.3和9.4規定而假定水可滲入可泄出且達到預定最佳程度的情況除外。
c.放射性內容物構型和包容系統的幾何形狀不會發生導致中子增殖顯著增加的改變。
9.7 在確定處于運輸構形下的易裂變物質的次臨界性時,必須采用???劑? ?????籜?輌?下列假設:
a. 對于輻照過的且輻照程度已知的易裂變物質,以實際輻照程度確定其次臨界性;
b. 對已輻照但輻射程度未知的易裂變物質,用下述假設來確定次臨界性:
若易裂變物質的中子增殖懷能隨輻照而下降,則認為該易裂變物質是未輻照過的。
若易裂變物質的中子增殖懷能隨輻照而增加,則認為該易裂變物質處于最大中子增殖狀態。
c. 對無規格的易裂變物質,諸如殘渣、碎屑,這些物質的裂變成分、濃度、慢化比和密度是未知的,或不能確認的,在確定其次臨界性時,必須假設每一未知參當選在可信的運輸條件下具有使中子增殖最大的數值。
9.8 如果易裂變物質貨包中含有作為基本組件的中子毒物,則在首次裝運前必須進行測試,以驗證這種中子毒物的存在和分布。
9.9 易裂變物質的外包裝,必須符合下述附加要求:
a. 由核臨界控制方法確定的運輸指數為“0”的易裂孌物質貨包和非易裂變物質貨包只要各個貨包分別滿足本規定的相應要求,則他們可以混合在一個外包裝中運輸;
b. 由核臨界控制方法確定的運輸指數大于“0”的易裂孌物質貨包,不得在外所狀中運輸
c. 只有裝在外包裝內的貨包原發貨人,才允許用直接測量輻水平的方法,確定剛性外包裝的運輸指數;
d. 核臨界控制確定的運輸指數為50 除以N(TI=50/N)時,(N值由9.4所規定的方法求得)核臨界控制的運輸指數可以是0,條件是無限多個貨包是次臨界的(即N實際上為無限大)。
9.10 在運輸過程中任何貯存區域(中轉站、終點站、裝配場)所貯存的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若含有或就是易裂變物質,對這種比湃度放射性物質和表面污染物體的Ⅱ類(黃色)和Ⅲ類(黃色)貨包、外包裝、運輸罐和集裝箱還必須作如下限制:
a. 任一貨包組、運輸罐組或集裝箱的運輸指數總不得超過50,并且必須保持組與組之間的間距至少為6m;
b. 如果貨包、運輸罐或集裝箱的運輸指數超過50,或右一個交通工具上的總運輸指數超過50(如表9中所允許的),那么必須使安們與其他貨包組、外包裝組、運輸罐組、集裝箱組或其他載運放射性物質的交通工具的間距至少為6m。
9.11 豁免的易裂變物質包,發貨人應在貨運單上注明“豁免易裂變物質貨包”字樣。
9.12 裝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7PBq(106Ci)的輻照過的核燃料貨包,應保證在接受附錄G3規定的試驗后,包容系統不會破裂。
9.13 易裂變物質貨包除需按照普通放射性物質貨包的試驗程序進行試驗外,還須作附錄G規定的相應附加試驗。
9.14 易裂變物質貨包的批準證書應包括的內容如下:
9.14.1 設計批準證書應包括的內容:
各型易裂變物質貨包的設計必須經國家有關中部門審查批準。
設計批準證書應具有下述內容:
a. 對批準運輸的放射性內容光煥發物所作的詳細說明;
b. 控制核臨界的運輸指數值;
c. 在核臨界安全評價中,據以候定某些空隙無水的任何設施和措施;
d. 在核臨界安全評價中,根據實際輻照經歷假定中子增殖性能下降的任何決定(根據9.7a)。
9.14.2 裝運的審批
各個易裂變物質貨包的運輸指數總和超過50時,貨包的裝運必須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發給注明易裂變物質貨包識別標記的批準證書。
批準證書必須有下述內容:
a. 對批準運輸的放射性內容物所作的詳細說明;
b. 控制核臨界的運輸指數值;
c. 在核臨界安全評價中,據以假定某些空隙無水的任何特點;
d. 在核臨界安全評價中,根據實際輻照經歷假定中子增殖性能下降的任何決定。
10 安全管理
10.1 審批要求。
10.1.1 對自行計算的A1和A2值,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質和貨包的設計及裝運主案,必須由設計、發貨單位提出申請書,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加工、制造和托運。承運單位驗明批準證書后(見附錄H)方可裝運。
設計審批申請書、設計批準證書、裝運審批申請書和裝運批準證書的主要內容見附錄J。
10.1.2 下列情況的裝運必須有關部門批準:
a. B(M)型貨包中要求有可控制的間歇通風;
b. B(M)型貨包中裝有放射性活度大于3×103A1 、3×103A2或 1000TBq(20kCi)者(以其中最小者為準);
c. 裝有易裂變物質的貨包,若其中單個貨包的運輸指數的總和超過表5的規定;
d. 專用船裝運放射性物質(包括制訂的輻射防護大綱)與特殊安排下的裝運。
10.2 托運、承運、中轉、提貨的要求
10.2.1 發貨人托運時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的要求,提交有關證件,辦理托運手續和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
10.2.2 發貨人必須提交有有關部門認可的核查單位及核查人員蓋章或簽名“放射性物質貨包表面污染及輻射水平檢查證明書”(見附錄J)。
10.2.3 對于短壽命放射性物質貨包,發貨人應在貨運音的右上角標明“短壽命放射性物質貨包”字樣,并限定貨包的運送期限。
10.2.4 如有特殊要求,發貨人必須在貨運單的聲明欄內加以說明。
10.2.5 承運部門在收到托駝貨包與裝運時,必須檢查每件貨包或集裝箱是否在要求的部位貼有相應的標志或標牌。
10.2.6 承運部門應及時運送放射性物質貨包,對有特殊要求的貨包,裝貨后應立即將貨包名稱、件數、包裝等級、裝運日期、貨號、預計到達時間和收貨人,電告中轉或終點站、場和碼頭。終點站、場和碼頭收到貨包后,應及時清點與檢查貨包,并立即通知貨人。
10.3 存放要求
10.3.1 經常承運放射性物質的部門,應設立專門倉庫或貨位,其倉庫要保持干燥、通風、平坦,并設有明顯的放射性標志,嚴格管理手續,確保安全。
10.3.2 遵守6.2.4條關于混裝的規定,可以將放射性物質存放在貨位或倉庫內。
10.3.3 對在運輸過程中有特殊管理和操作要求的貨包,應嚴格按要求進行存放。
10.4 運輸工具的管理
10.4.1 利用專載運輸工具運輸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質或表面污染物體除外,在放射性物質的運輸過程中,凡污染超過表2所列限值的任何交通工具、設備或部件,都必須在事射防護人員測量同意,不得用于存放或運輸其他物品。
10.5 輻射防護監測
10.5.1 與放射性物質運輸有關的單位,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措施,做好輻射防護臨測工作。
10.5.2 輻射防護臨測內容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包括對人員、交通運輸工具、貨包、工作場所的表面污染臨測,環境中輻射水平、個人劑量、空氣污染等臨測,必要時應作定期全面調查,數據要妥善保存。
10.6 安全教育與培訓
新參加放射性物質運輸的人員,必須接受輻射防護的教育與培訓,以考核取得合格后,才能進行操作,從業期間要接受定期培訓。
10.7 事故管理
10.7.1 承運放射性物質的崗位,必須制訂安全操作規程,防止事故發生。
10.7.2 發生事故時,在場人員應盡量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立即向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10.7.3 發現貨包破損時,應由輻射防護人員進行測量:當內容物未泄漏時,操作人員應對貨包進行修復;當內容物泄漏而造成污染或環境輻射水平增高時,應立即劃定區域并作出標記,盡快進行處理;當人體受到污染時,應中輻射防護或醫療人員指導下進行去污,如人員受到事故性照射,輻射防護人員應及時估算受照劑量,并視情況提出醫學處理的建議。}
10.7.4 遇有燃燒、爆炸或可能危及放射性物質貨包的事件時,應訊速將貨包移至安全位置,并設專人看管。
10.7.5 必須妥善處理或處置事故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
10.8 質量保證和遵章保證
10.8.1 與運輸放射性物質有關的單位,必須對貨包的設計、制造、試驗、使用、維修以及運輸操作等制定質量保證計劃并嚴格執行,以確保運輸安全。
10.8.2 發貨人(單位)應對包裝的設計和制造、貨物的裝載等作出遵守本規定的保證,并對所提供的有關運輸方件的真實性負責。承運人(單位)要對貨物按本規定要求和運輸方件要求進行操作作出保證。一切違章的事件,有關部門要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