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們位置:首頁>危險品知識
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貨物交接管理制度
1、自貨物交付起至運達止,承運人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負保管責任。運輸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承運人必要時可要求托運人隨車提供技術指導,托運人派有押運人員的應明確各自應負的責任。
2、嚴格貨物交接,放射性物品交接必須點收點交簽證手續完善。
3、裝貨時,發現包裝不良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如破損、撒漏),不管是托運人造成的還是承運人造成的,托運人均應當負責改換或修理包裝,直到包裝符合相關要求后才可啟運,否則應拒絕裝運。卸貨時發生貨損、貨差,相關當時人應及時采取安全措施,以避免擴大損失,同時在運輸單證上批注清楚,駕駛員、裝卸人員返回單位后,應向調度匯報,及時處理。
4、因故不能及時卸貨,在待卸期間行車人應負責對所裝放射性物品的看管,同時應及時與托運人取得聯系,作出處理決定。
5、如所裝貨物危及安全時,承運人應立即報請當地環境保護部門等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并按照放射性物品運輸應急預案要求、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措施、應急防護措施組織實施。
下一條:放射性專用車輛管理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