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逮捕
不按安全規定,抱著僥幸心理偷偷運輸危險化學品上高速,被焦作高速交警現場查獲,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目前該司機因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涉嫌危險駕駛罪2017年6月6日被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依法批準逮捕。
2016年5月6日,焦作高速交警在晉新高速公路豫晉省界收費站執勤時,查獲一輛車牌號為豫BC1***輕型廂式貨車涉嫌非法運輸危險化學品。
經核查,該車運載的貨物醇酸樹脂屬危險化學品。該車駕駛人楊某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資格證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押運員資格證;且該車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也未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并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高速公路通行。綜上所述,駕駛員楊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定,涉嫌危險駕駛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駕駛員楊某于2017年6月6日被焦作市中站區人民法院批準逮捕。
【法規鏈接】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危險駕駛罪具體規定如下:《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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